接下来为大家讲解船舶起重设备换证检验规程,以及船舶起重设备检验证书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1、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只有已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勘画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合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
2、根据《1***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
3、证书的签发与格式对按照本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国际载重线证书;对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进行免除的船舶,应签发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4、第二章 船舶管理第四条 各类船舶均应按隶属关系,经申报批准,检验合格,统一编写船名、船号,发给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船舶和水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3、七)《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1994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令第9号公布)。 (八)《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1994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令第14号公布)。
4、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关于船舶起重设备换证检验规程和船舶起重设备检验证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船舶起重设备检验证书、船舶起重设备换证检验规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搜索。